私立禕姿舞蹈短期補習班 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
一、私立禕姿舞蹈短期補習班(以下簡稱本教室)為提供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環境,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,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,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,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,依「性騷擾防治法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準則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」、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、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訂定本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,並公開揭示。
二、本辦法所稱性騷擾,包括:
(一)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,謂下列情形之一者:
1.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2.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(二)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1.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2.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(三)職場性騷擾之行為人如有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則應同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。
三、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各級主管對其所屬員工、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受服務對象間、員工遭任何人申訴之性騷擾事件。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,本公司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協助。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,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。性侵害、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,不適用本辦法。
四、本教室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,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,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措施,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。
五、本教室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:
專線電話:03-375-0555
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:zing1212@hotmail.com
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:李禕君
本教室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,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;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,本教室受理性騷擾申訴後,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。
六、受理申訴之程序,如下:
(一)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教室 (部門或人員)提起;其他發生於本教室場域之性騷擾事件,受害人得向本教室提出申訴。性騷擾申訴案件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。
(二)申訴應以書面提出,必要時並得以口頭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,但應以書面補正,並載明下列事項,其以言詞為之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,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如有缺漏,應於14日內通知申訴人補正:
1.申訴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
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、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2.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、服務機關、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,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。
3.申訴事實發生日期、內容、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4.申訴之年、月、日。
(三)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,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,於送達本教室後即予結案,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。
(四)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不予受理:
1.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,仍未於14日內補正。
2.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,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;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覆程序已完成者亦同。
3.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。
4.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。
5.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,提起申訴者。
6.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、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。
7.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,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
並應副知主管機關。
8.如非本教室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,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。
七、本教室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,得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
會)處理之。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3人至5人,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。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1名,並為會議主席;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若嫌疑人為本教室之最高主管,則被害人可逕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訴。
八、委員會開會時,應有全體人數1/2以上出席方得開會,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召集人。
九、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、調查、評議之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
應予保密,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,並得視其情節輕重,報請本
教室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(派)兼。
十、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自行迴避︰
(一)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
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。
(二)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,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
關係者。
(三)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、輔佐人者。
(四)於該事件,曾為證人、鑑定人者。
十一、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,當事人得申請迴避︰
(一)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。
(二)有具體事實,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。
(三)前款申請,應舉其原因及事實,向本教室調查單位提出,並應為適當之釋明;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,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。
(四)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,應停止調查工作。但有急迫情形,仍應為必要處置。
(五)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,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,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。
十二、調查單位調查性騷擾事件時,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:
(一)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
益。
(二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
見及答辯機會。
(三)被害人之陳述明確,已無詢問之必要者,應避免重複詢問。
(四)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,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。
(五)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
(六)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,
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。
(七)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
資料,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,如有洩密
時,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。
(八)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偵查或審理程序中,為申訴、告訴、告
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為不當之差
別待遇。
十三、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,應於7日內由召集人指派3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
行調查,專案小組須於受理日起2個月內調查完畢,並做成調查報告,提
調查單位開會審議,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。
十四、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:
(一)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,本教室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及處
理結果(含理由)。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,得於10日內向本教室提出申覆,
經結案後,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。
(二)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,調查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
應以書面作成決議,並將調查結果以雙掛號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桃園縣
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,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、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。申訴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調查結果,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再申訴。
十五、本公司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
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,如經查明屬實,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。
十六、懲處、追蹤、考核及監督:
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,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、懲處、或其他適當處
理之建議,並以書面移送本○處理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,其涉及刑事責任
時,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並予以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避免再度性騷擾或
報復之情事發生。
十七、申訴人有輔導、醫療等需要者,本教室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十八、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